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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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明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550、12002、12613、13024、14823、111年度偵緝字第943、944、945、946、947、948、949、112年度偵字第1082、185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鄒明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