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曾容瑩 代理人 何明 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6年1月26日刊登太平洋日報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1ND00000000│股票│1│1,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53│├──┼────────────┼────────┼──┼──┼───┤│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59│├──┼────────────┼────────┼──┼──┼───┤│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179│├──┼────────────┼────────┼──┼──┼───┤│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83│├──┼────────────┼────────┼──┼──┼───┤│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D00000000│股票│1│1,000│├──┼────────────┼────────┼──┼──┼───┤│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股票│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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