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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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 徐鈺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桂香 、 王澤黎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市○○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三、被告潘桂香、王澤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