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力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麗琴 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