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49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8年8月19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09830161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參佰元。
扣案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19日19時4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4段213號臺北哲園601室。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
(下同)4,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男客 黃坤和 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4,5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4,5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智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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