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10號聲請人新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生 在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樂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104年8月31日│121,794元│ER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