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79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告 王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叁元,及按附表所示之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信用貸款約定書叁「共通約定條款」第十條第㈡項,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七萬七千六百七十三元,及按附表所示之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1兩造於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訂立信用貸款契約,約
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三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共三十六期,每月為一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二機動計算,按日計息,每月十五日還款,自實際撥款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一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十七萬三千八百三十五元,及自一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九九計算之利息。
2兩造另於一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訂立信用貸款契約,約定
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二十四萬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0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共三十六期,每月為一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九九機動計算,按日計息,每月二十八日還款,自實際撥款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一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十七萬六千五百九十四元,及自一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0六計算之利息。
3兩造復於一0六年十一月十日訂立信用貸款契約,約定由
被告向原告借款三十六萬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一三年十一月十日止,共八十四期,每月為一期,每月十日還款,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機動計算,按日計息,自實際撥款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一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三十三萬六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一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0六計算之利息。
4兩造曾於一0六年三月三十日訂立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取
得二十萬八千元之借款額度,動用期間自同日起至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止共五年,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九九機動計算,按日計息,自實際撥款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一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九萬零五百五十六元,及自一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0六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
5以上合計尚積欠原告七十七萬七千六百七十三元及約定之利息,爰依兩造間貸款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利率查詢單、電腦帳務資料、貸款約定書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本金(新臺幣)│利息│├────────────┼─────────────┤││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壹拾柒萬叁仟捌佰叁拾伍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九九計算。│├────────────┼─────────────┤││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壹拾柒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0六計算。│├────────────┼─────────────┤││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叁拾叁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0六計算。│├────────────┼─────────────┤││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玖萬零伍佰伍拾陸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0六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