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銀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佑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本票是否已經提示,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補正陳報狀,其內容仍載明曾至戶籍地找過,找不到人,故本票無法當面向發票人提示,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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