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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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楊逸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逸成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1年1月31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⑴消費本金:28,689元整。⑵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2,407元整。⑶逾期費用:1,200元整。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㈢、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68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689元楊逸成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