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861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 昱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秀莉簡子欽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利息部份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請求之利息及遲延利息,合計年息達百分之24.99,已逾上開法定最高利率限制,是關於超過年息百分之20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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