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即原告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如良 上訴人即原告 榮俊華
鄭書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美玲 間請求給付合夥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⑵本件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具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