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50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文龍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戊○○
庚○○辛○○丁○○丙○○上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己○○住台北市○○區○○○路○段○○巷2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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