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鎮亞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112年度偵字第14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共同被告己○○為副堂主、共同被告丙○○為幹部之「四海幫海武堂」犯罪組織。共同被告己○○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晚間10時52分許,藉故指摘其岳父甲1(真實姓名詳卷)有婚外情,遂指示被告丁○○召集少年洪○盛、盧○宇等人;另自行召集共同被告戊○○、丙○○及少年洪○彥、李○瑋等人(前揭少年之真實姓名均詳卷),共同基於傷害、恐嚇取財、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一同至甲1位於臺北市萬華區之住所(地址詳卷),脅迫甲1帶 同渠 等進入其住處屋內搜刮甲1之配偶置於該處之房屋所有權狀及甲1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郵局存簿、元大銀行存簿等物,過程中共同被告丙○○持小刀揮舞恐嚇,被告丁○○徒手毆打、持開山刀柄敲擊甲1之左手臂、手肘、右手臂、強拉其手指蓋印約新臺幣100萬元支票,少年洪○盛、盧○宇、洪○彥、李○瑋分別徒手毆打、踢踹、持浴室鐵管鞭打、踢踹、持狗項圈、鐵鞭鞭打甲1,致甲1受有前胸擦挫傷、後背擦挫傷、四肢擦挫傷及頭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丁○○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業於113年2月28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宛宜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