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聲請人 李俊瑞 非訟代理人 盧姿羽 律師
葉日青 律師 張倪羚 律師相對人 蔡政誼 非訟代理人 楊晴翔 律師
王柏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甲OO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家事一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