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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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6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1年1月3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救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陳俞伶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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