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72號聲請人 張秀如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股票發行公司東明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00年09月19日經授中字第1003252844號函准解散,應行清算。請補正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以全體董事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並請一併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