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兼 劉進加 之繼承人
劉蕙瓊 被告兼劉進加之繼承人
劉火磊 被告即劉進加之繼承人
羅月寅 劉 張阿幼 劉俊顯 劉春櫻 劉秀蘭 劉美玲 劉曾秀春 劉高誠 劉阿文 劉文祥 劉建平 劉建昌 林 劉綢 曾浚恆 曾鈺雯 桃園市○○區○○路○○巷○○號 曾淑玲 丁心柔 徐木水 徐秉謙 徐木蘭 徐秀鳳 劉四快 劉文光 劉文玲 劉文惠 劉淑美 劉源哲 劉君怡 陳富全 陳泉欽 陳泉州 陳彩雲 劉秀琴 詹 劉玉蘭 劉双蓮 劉恒盛 鄭湘玲 劉昱龍 劉百合 劉玟如 劉杏琴 劉賢德 劉宇峰 劉嘉雯 張洲偉 張淑媚 張淑雯 王 劉秋菊 張桂娥 黃秋英 黃孟華 黃鎮寬 巴素真 張浩瀚 張浩哲 張郡毓 李青山 李青錢 李青田 李月蘭 李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火磊等6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4024.2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原為2分之1,加上繼承被繼承人劉進加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之應繼分98分之1即為588分之1,故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共計為588分之295,而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7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3萬2273元(計算式:4024.28×1700×295/588=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