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洪喬暐
被告 陳志傑
被告 洪振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士簡字第70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莊明達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