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洪喬暐

被告 陳志傑

被告 洪振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士簡字第70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莊明達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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