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11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鄭金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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