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刑法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刑法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9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0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037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