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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