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吳宗洲 被告 吳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2,00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7,9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竺筠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06年1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日圓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0.276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2,762,000元(計算式:0.2762×10,000,000元=2,7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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