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90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楊雅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三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三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孫鈴堯┌────────────────────────────────────────────────────┐│附表:94年度除字第2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宋壬欽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93年9月30日│50,000元│AA0000000│││││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