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他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他字第92號原告 盧宗賢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零玖拾貳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本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嗣該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判決確定,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4,760元,嗣經陸續變更為15,931,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272元,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0,424元(計算式:224,960+35,464=260,424),已逾其應向本院繳納之費用,故毋庸再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02萬2,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045元,原告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2,953元,故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8,092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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