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4年度訴字第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