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民專上更(五)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專上更(五)字第4號上訴人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惟誠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被上訴人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曾馨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吳俊龍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