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1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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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199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鄭成民
被告 游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9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