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鄧國良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添喜 之法定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664,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
二、請提出被告 劉陳發 、 劉文泉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參加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請提出訴外人劉添喜、 劉阿賢 、 劉阿華 、 劉阿元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具狀更正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被繼承人劉添喜、劉阿賢、劉阿華、劉阿元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價額(新臺幣,││○○○鎮○○段│(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1262│6,400│375.62│2/3│1,602,645元│├──┼───────┼──────┼────┼──────┼────────┤│2│1270│6,400│14.61│2/3│62,336元│├──┼───────┴──────┴────┴──────┼────────┤│合計││1,664,9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