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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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31號聲請人 張文良 聲請人 張文筆 聲請人 張益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著有規定,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源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5號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7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源間之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4年9月1日以103年度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相對人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最高法院於104年12月17日以104年度台抗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廢棄上開裁定,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5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經裁定命相對人補正上訴費用,尚未確定,此有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判尚未確定,故未具執行力,從而,本件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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