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寅寅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11年度執聲字第813號,110年度緩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地墊壹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寅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50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4月21日確定,並於111年4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地墊1件係屬仿冒商標商品,且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9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偵字第750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4月21日確定,並於111年4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地墊1件,經鑑定後確屬
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仿冒商標商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現金590元,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不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3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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