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046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據影本乙份或其他可供證明之文件影本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其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金額究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抑或為「新臺幣肆拾萬元」?
三、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支付新臺幣伍萬違約金、遲延利息及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個人信用損害之非產上損害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計算明細,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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