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德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德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德興(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8月17日執行筆錄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經查:
(一)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修正,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本件被告犯上開各犯行時,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次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且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時,於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3、4、5、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嗣後,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17日執行筆錄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至背面),揆諸上揭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唐光義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詹德興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詐欺既遂│共同詐欺既遂│├───────────┼──────────┼──────────┤│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共4罪)│├───────────┼──────────┼──────────┤│犯罪日期│101.09.13.9時許至│①101.9.15.9時許至│││101.09.19│101.9.18.15時許││││②101.9.17.10時許至││││101.9.17.11時許││││③101.9.19.9時許││││④101.9.19.9時許至││││101.9.19.16時30分││││間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559號、102年度偵│第27559號、102年度偵│││字第751、752、753、│字第751、752、753、│││754、2397、2818號;│754、2397、2818號;│││移送併辦:102少連偵│移送併辦:102少連偵│││字第108號;追加起訴│字第108號;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9331│:102年度偵字第9331│││、23043號│、2304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實││、1473號│、1473號││審├─────────┼──────────┼──────────┤││判決日期│104.05.13│104.05.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決││、1473號│、14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5.13│104.05.13│├─┴─────────┼──────────┼──────────┤│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065號(編號1至2號│第8065號(編號1至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中監104.8.17至10│月,中監104.8.17至10│││6.11.3,有羈押資料)│6.11.3,有羈押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詹德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共同詐欺既遂│共同詐欺既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11.09.9時48分許│101.11.19.15時許至│││至某時許│101.11.19.18時30分│├───────────┼──────────┼──────────┤│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559號、102年度偵│第27559號、102年度偵│││字第751、752、753、│字第751、752、753、│││754、2397、2818號;│754、2397、2818號;│││移送併辦:102少連偵│移送併辦:102少連偵│││字第108號;追加起訴│字第108號;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9331│:102年度偵字第9331│││、23043號│、2304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實││、1473號│、1473號││審├─────────┼──────────┼──────────┤││判決日期│104.05.13│104.05.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決││、1473號│、14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5.13│104.05.13│├─┴─────────┼──────────┼──────────┤│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066號(編號3至6號│第8066號(編號3至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中監106.11.4至10│月,中監106.11.4至10│││8.11.3)│8.11.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詹德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罪名│共同詐欺未遂│共同詐欺既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①101.12.06.11時許│101.11.20.13時許至│││②101.12.06.11時許│101.11.20.16時45分許│││③101.12.06.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559號、102年度偵│第27559號、102年度偵│││字第751、752、753、│字第751、752、753、│││754、2397、2818號;│754、2397、2818號;│││移送併辦:102少連偵│移送併辦:102少連偵│││字第108號;追加起訴│字第108號;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9331│:102年度偵字第9331│││、23043號│、2304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實││、1473號│、1473號││審├─────────┼──────────┼──────────┤││判決日期│104.05.13│104.05.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決││、1473號│、14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5.13│104.05.13│├─┴─────────┼──────────┼──────────┤│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066號(編號3至6號│第8066號(編號3至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中監106.11.4至10│月,中監106.11.4至10│││8.11.3)│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