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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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972號原告 楊書彬
楊 蔡黎雪 被告 楊玉如
李典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17,819元,原告嗣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楊玉如給付原告 楊蔡黎雪 6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617,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