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 羅明政 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翁浩建
徐瑩峰
參加人金廣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廣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金廣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行為時(即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以下如無特別註明修正日期,均同)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第19條及第22條等規定,自行劃定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更新單元,並擔任實施者,於民國104年8月5日擬具「擬定高雄市○○區○○段○○○○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向被告申請核定,被告受理後於106年1月24日召開聽證會。案經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106年12月22日第19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所報事業計畫,參加人於107年6月1日檢送修正後事業計畫書,被告乃以107年12月18日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734411200號函作成准予核定實施(下稱原處分),並以同年月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734411202號函公告計畫書圖。原告不服該核定實施處分,以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184)及坐落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2樓之6建物位於本案更新單元內,屬利害關係人,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原處分所核准實施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實施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撤銷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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