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993號聲請人 羅吉富 相對人 陳一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一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一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陳報系爭票據提示日期為何?(不得早於發票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