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原告 孫志忠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佩珊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8,2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155,0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60,202元,尚不足94,798元,為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