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萬朱
徐建雄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72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2年度審易字第1635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告訴人陸進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拾日起,按月於每月拾日前,匯款給付新臺幣柒仟元至告訴人陸進企業有限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至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拾日止,未足新臺幣壹佰萬元之餘額,於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拾日一次付清,如有壹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甲○○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外,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附表一欄全部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起訴書附表二欄
編號13物品名稱所載之「實木木質□臺」應更正為「實木木質灯臺」、共計欄所載之「432萬2,500元」應更正為「47
9萬5,000元」。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甲○○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8頁背面、第57頁)。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前段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及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他人之物罪。又刑法第173條至第176條之公共危險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各該罪係列入公共危險罪章,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故以單一放火或失火行為燒燬多家房屋,或燒燬對象縱有不同,均仍僅構成單純一罪,是被告乙○○、甲○○因上開失火行為而分別燒燬數間他人所有之建築物及數人所有之物,均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乙○○、甲○○均以上開一失火行為而分別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第174條第3項前段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爰審酌被告乙○○、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程度非輕,並考量被告2人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意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被告甲○○並已依約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金額之犯後態度,並被告乙○○為鐵工,尚有3名未成年子女待扶養、被告甲○○亦為鐵工,未婚之生活狀況及被告乙○○為高職畢業、被告甲○○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初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意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已如上述,又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乙○○自新之機會(見本院卷第57頁),堪認被告乙○○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觀後效,並啟自新,並依被告乙○○與告訴人和解之內容及被告乙○○之意願,命被告乙○○應以如主文所載之期限、方式,給付告訴人如主文所載之金額,又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74條第3項、第175條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174條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1項之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陸進企業有限公司災損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價值(新臺幣)│├──┼──────────────────┼───┼───────┤│1│發電機│1部│1萬元│├──┼──────────────────┼───┼───────┤│2│八卦自動拋光機│1部│20萬元│├──┼──────────────────┼───┼───────┤│3│打包機│1部│6,000元│├──┼──────────────────┼───┼───────┤│4│打蠟機│3部│1萬元│├──┼──────────────────┼───┼───────┤│5│鑽臺│1部│5,000元│├──┼──────────────────┼───┼───────┤│6│空壓機│2部│8,000元│├──┼──────────────────┼───┼───────┤│7│地板研磨機│1部│5,000元│├──┼──────────────────┼───┼───────┤│8│手動昇降機│2部│5,000元│├──┼──────────────────┼───┼───────┤│9│木工用鋸臺│2部│4,000元│├──┼──────────────────┼───┼───────┤│10│日本電動鋸臺│1部│5,000元│├──┼──────────────────┼───┼───────┤│11│大陸橡木(1尺2吋5分)│85坪│29萬7,500元│├──┼──────────────────┼───┼───────┤│12│大陸櫻花木(1尺2吋5分)│12坪│4萬2,000元│├──┼──────────────────┼───┼───────┤│13│緬甸柚木(1尺2吋5分)│6坪│2萬1,000元│├──┼──────────────────┼───┼───────┤│14│臺灣櫸木(1尺2吋5分)│15坪│9萬元│├──┼──────────────────┼───┼───────┤│15│臺灣櫸木(1尺1吋66X5分)│4坪│2萬4,000元│├──┼──────────────────┼───┼───────┤│16│臺灣櫸木(8吋2吋5分)│11坪│5萬5,000元│├──┼──────────────────┼───┼───────┤│17│臺灣櫸木(6吋2吋5分)│8坪│3萬2,000元│├──┼──────────────────┼───┼───────┤│18│臺灣櫸木(6吋3分)│8坪│2萬8,000元│├──┼──────────────────┼───┼───────┤│19│臺灣櫸木(4.6吋3分)│3坪│9,000元│├──┼──────────────────┼───┼───────┤│20│北美橡木(8吋2吋5分)│16坪│8萬元│├──┼──────────────────┼───┼───────┤│21│紫檀木實木地板(4吋6分)│6坪│3萬7,200元│├──┼──────────────────┼───┼───────┤│22│紫檀木海島型地板(4吋X200條)│25坪│6萬元│├──┼──────────────────┼───┼───────┤│23│緬甸柚木海島型地板(4吋X200條)│5坪│1萬2,000元│├──┼──────────────────┼───┼───────┤│24│緬甸柚木指接海島型(4吋X200條)│25坪│5萬5,000元│├──┼──────────────────┼───┼───────┤│25│緬甸柚木實木地板(3吋5分)│5.5坪│3萬3,000元│├──┼──────────────────┼───┼───────┤│26│緬甸柚木指接樓梯板(1尺1吋6尺)│3片│5,400元│├──┼──────────────────┼───┼───────┤│27│柚木實木樓梯板(1尺1吋6尺)│6片│1萬9,800元│├──┼──────────────────┼───┼───────┤│28│山毛櫸實木地板(6尺X7分)│2坪│1萬3,600元│├──┼──────────────────┼───┼───────┤│29│山毛櫸海島型地板(4吋X200條)│3坪│7,200元│├──┼──────────────────┼───┼───────┤│30│象牙木實木地板(3吋X5分)│6坪│3萬3,000元│├──┼──────────────────┼───┼───────┤│31│臺灣檜木(3吋X5分)│20坪│18萬元│├──┼──────────────────┼───┼───────┤│32│紅花梨實木地板(3吋X6分)│96坪│48萬元│├──┼──────────────────┼───┼───────┤│33│鑽晶緬甸柚木海島型地板(4吋X200條)│4坪│6,800元│├──┼──────────────────┼───┼───────┤│34│巴西紫檀實木地板(4吋X5.5分)│38坪│23萬3,700元│├──┼──────────────────┼───┼───────┤│35│黑檀木實木地板(3吋X5分)│3坪│2萬7,000元│├──┼──────────────────┼───┼───────┤│36│紅檀香實木地板(4吋X6分)│2坪│1萬2,000元│├──┼──────────────────┼───┼───────┤│37│夾板(3分)│25片│5,750元│├──┼──────────────────┼───┼───────┤│38│夾板(4分)│200片│5萬6,000元│├──┼──────────────────┼───┼───────┤│39│夾板(5分)│83片│2萬9,880元│├──┼──────────────────┼───┼───────┤│40│角料(1吋X1吋2X8尺)│30支│1,320元│├──┼──────────────────┼───┼───────┤│41│角料(1吋X1吋8X8尺)│45支│2,970元│├──┼──────────────────┼───┼───────┤│42│泡棉│12支│3萬5,400元│├──┼──────────────────┼───┼───────┤│43│防潮布│10支│5,000元│├──┼──────────────────┼───┼───────┤│44│緬甸柚木海島型地板(5吋X300條)│24坪│8萬6,400元│├──┼──────────────────┼───┼───────┤│45│緬甸柚木海島型地板(4吋X200條)│14.5坪│4萬3,500元│├──┼──────────────────┼───┼───────┤│46│煙燻橡木(5.4吋X200條)│90坪│31萬5,000元│├──┴──────────────────┴───┼───────┤│共計│273萬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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