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974號異議人 吳念組 即債務人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就聲請人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97年9月9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而異議人遲至97年9月30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