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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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313號聲請人 馬小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蘭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馬小淓、相對人姚蘭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聲明載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惟未提出附表,請填載本院之附表,並寄回)。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