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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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廖秀琴 被告 李威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廖秀琴對被告李威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辛茹
法官周霙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李品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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