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聲請人 吳楊吟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桃園地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轉本院審理,惟因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其發行公司為「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明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再更名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營業所設於桃園市,此有本院調閱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在卷足憑,因之,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應專屬於桃園地院管轄,該院裁定移送本院顯有違誤,本院不受移送裁定之羈束,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