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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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邦賢 律師被告甲○○
3號(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經本院羈押中,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見刑事聲請狀(如附件)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自白、證人之證述及相關證物,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