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華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45,687元(即原告請求撤銷本件仲裁判斷之可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