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105號聲請人忠港醫院法定代理人 蔡文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胡中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