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1號原告A01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蘇家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 律師 彭彥勳 律師 葉書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提之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就請求被告給付金額部分,由起訴時之新臺幣(下同)10,262,013元,擴張為16,382,166元,應繳裁判費156,232元,扣除已繳納之102,37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3,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