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1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陳錦心 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通譯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2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其中新臺幣333元部分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施月燿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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