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1728號上訴人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甲○○
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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