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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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8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