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250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
庭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
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爰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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