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俊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康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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